报载,老小区出新本是件好事,可硬是把绿荫如盖的大树野蛮砍掉,就令人不解了。近日,南京玄武区大纱帽巷38号大院出新整治,施工人员将十余棵长了20年的大树齐根锯断肢解。接到小区居民投诉后,本报舆情热线记者找到施工方和城管执法以及街道城管科,竟无人能说清情况,甚至自相矛盾难圆其说。(见8月16日的《扬子晚报》)
小区推陈出新,是件好事,但也不应该砍掉十几棵大树。这些大树和其他树与草在小区里绿树成荫,美化了小区,也应当属于绿化树,即使要砍伐,也应当说明理由,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才能砍伐;否则,涉嫌违法。
国务院颁布的《城市绿化条例》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、移植、损毁城市树木。《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,“城市中的树木,不论其所有权归属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、移植或者砍伐。”而今,随意砍掉十几棵大树,虽说是个人所为,但没有人指使,该个人会干违法之事?其背后,折射出有些人的法律意识和公物保护意识的严重缺乏,以致不爱护公物、损毁绿化树的现象有禁不止。
事实上,对公物的爱护程度,能反映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素养、公德意识的高低。“爱护公物,美化家园”这类口号相信人人都会喊,为什么有人还会随意损毁公物,做出有损个人形象和城市形象的事情来呢?说穿了,除了相应的教育缺乏以外,关键是没有相应的具体的处罚办法,以致有关部门想管也不好管,想维护好也难以到位,才给了一些人“可乘之机”。不仅路边大树被砍伐、古树无人保护,甚至一些垃圾桶、健身器材、城市塑像等也难逃此劫,以致公物屡遭损毁一度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顽疾。
特别是,随着私车拥有量的增加,一些小区纷纷“毁绿建车位”,还有的单位在自己门前绿化区内建房子,甚至不惜砍伐或移栽大树,严重地破坏了小区和单位的绿化环境,让人纠纷不已。因为小区“毁绿建车位”,乱砍伐或移栽树木,直接毁损了绿化树,影响了小区整体美观,尾气排放量增多,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增多,降低了业主们的生活品质。
鉴于此,笔者认为,除了各地要大力宣传《城市绿化条例》,贯彻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,还应该出台城市公共财产管理办法,明确管理责任和处罚办法,对像这样砍伐绿化树的行为不能局限于罚款,还应当依法查处,实行“零容忍”,真正把城市公共财产管理引向法制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上来,让城市公物姓“公”,以避免城市公共财产如绿化树再遭“毒手”。